弟正读初中,而王军强夫妇身体都不太好,干农活已很困难。于是,王卓包揽了弟弟所有花费。
见王卓这么有出息,成了北京的软件工程师,村里人争着给王卓介绍对象,却被王卓婉言谢绝了。他告诉父母:“我现在要以事业为重,先不考虑交朋友的事。”王军强夫妇看着日益懂事的儿子,颇感欣慰。其实,王军强夫妇并不知道,儿子已经在北京找到一个女朋友。就在事发的前一天,王卓刚在电话里将交女朋友的事告诉王军强夫妇,并承诺春节带回家让他们看看。没想到,见到这位准儿媳时,却已是一具尸体。
通过向在京的亲友了解,王军强夫妇得知儿子的女朋友名叫李芳,和儿子交往近一年了。李芳老家是河南的,初中毕业后到北京打工,事故发生前是一家洋快餐店的员工。事故发生后,李芳的父母也闻讯赶来。通过与李芳父母的谈话,王军强夫妇得知,李芳的父母已经见过王卓了,对王卓很满意。看李芳以前的照片,亦为一个乖巧清秀的女孩儿。两对夫妻各自落泪,感叹“没有做亲家的缘分”。
哭过之后,王军强夫妇意识到,纵使自己的儿子存在诸多违法驾驶摩托车的情形,但如果没有那些堆放在路面的土堆和横到道路上的燃气钢管,儿子也不会出此事故,以至于丢了生命。经过一番考虑,2012年12月11日,王军强夫妇将燃气钢管的发包方北京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易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公路的养护方北京某养护中心和养护中心某处、道路管理者昌平公路分局等五被告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93万余元。
经过法院逐项核实,认定在未划分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全部合理损失为74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时,王卓已满18周岁,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两轮机动摩托车,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法院确认王卓对此次事故承担35%的责任。此外,易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和北京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其没有对燃气钢管尽到清理、防护和警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共同连带承担本次事故35%的责任。而公路的养护方北京某养护中心和养护中心某处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方,听任燃气钢管的不安全摆放和土堆的摆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昌平公路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4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易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军强夫妇各项损失25万9千余元;被告养护中心、养护中心某处连带赔偿22万2千余元。6月4日,易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养护中心均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王军强夫妇得到48万余元赔款。与此同时,李芳的父母也对几家被告提起相同的诉讼,但并未将王军强夫妇列为被告。
至此,案件已经结束。但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心中却无法释怀。王卓的父母一再说,他们并不知道儿子买摩托车的事,直到事发后,他们才通过北京的亲友知道摩托车是王卓工作后购买的二手车。在北京,交通拥堵是一个普遍现象。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和贪图近距离的便捷,许多年轻人选择购买电动车和摩托车,在车流中穿行。其实,电动车和摩托车是很危险的交通工具。尽管该案中的王卓仅对事故负部分责任,但是,如果其不是驾驶得那么快,如果其戴了头盔,如果其行驶在机动车道,如果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有更为全面的了解,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只是生命中没有如果,不会重新开始。花样年华的他们,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更应该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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