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刚刚逃离传销魔窟,又因为筹集路资而抢劫一名老人,没想到行凶时遭到了老人的强烈反抗。8月19日,该男子终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附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5月在温州打工时,被一女网友骗至安徽的一个传销窝点,身上钱财被骗光后,在写下欠条的情况下,传销人员最终给其购买了一张前往徐州的火车票。由于李某坐过了站,在虞城县下了火车,身无分文的李某想弄点钱,就打起了抢劫的主意,他选择了一辆骑电动三轮车载客的老人,在行至一个较黑的胡同时,掏出水果刀逼迫老人交钱,不想却遭到了老人的强烈反抗。两人扭打时,老人用车上的扳手将李某砸伤,李某逃至大街上,反报警称自己被人抢劫,警察遂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医治,但李某的罪行最终还是败露了。经鉴定,老人的伤情构成轻伤,并在医院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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