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辩律师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警惕宋山木强奸门后时代中国的性信任危机(之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3 0:27:12   阅读:7542

 很多法律人士呼吁强奸罪定罪量刑也应人人平等。朱运德律师注意到重庆有一个律师建议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目的是保护男人和女人的性权力。这些意见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本律师认为没有完全考虑我国国情。我国经历了长期的男权女卑的时期,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女性被性侵犯的比例大大高于男性被性侵犯的比例。男女平等,不是绝对平等。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从文字上来看“他人”,因为是用男“他”,好像我国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强奸犯多于男性强奸犯。这显然不符合国情,朱运德律师认为可以将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别人 ”更为准确,完全没有性别色彩。退一步讲即使要改为“强奸他人”,也应改为“强奸她人”更为符合目前我国国情。另外建议将强奸妇女作为从重情节。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将以醉酒、麻醉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作为从重情节,并规定在此情况下强奸由男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更好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中国刑事辩护网》朱运德律师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在此公开建议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 ,以全面保护公民的性权利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做如下修改: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她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附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朱运德律师按:面对上述两个受害者,那些认为男人就一定是强奸者的人,不知有何感想?法制的进步需要理性思辨。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辱骂绝不是战斗。我们需要的是你睿智的思考。)

       

上一页  [1]  [2]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6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李某某换律师 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调解》律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李昌奎和赛锐案启示:建议中国独生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