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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8 11:14:10   阅读:7612
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

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进行。

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宣布休会。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

第三十条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

第三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解释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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