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拟废除“如实供述”规定
2011-06-13 02:06:2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事继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讯逼供和监管漏洞。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诉”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专家建议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
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
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新京报: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