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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出轨申请亲子鉴定未获支持被判不准离婚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15 22:46:36   阅读:1489

 
 发现与自己生活八年多的女儿不像自己,怀疑妻子红杏出墙,疑心重的胡东一纸诉状将妻子游倩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6月1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的胡东与游倩、廖凯均系某大学的同班同学兼好友,在大学时,因游倩天生丽质,胡东与廖凯均倾慕于她。2000年大学毕业后,胡东经不懈努力,终于获得游倩的芳心,与游倩结成连理。


  2003年,胡东喜添一“千金”后,家里锦上添花,胡东更是快乐如神仙,嘴里经常哼着“我们的生活比蜜甜……”的歌曲,随着女儿的慢慢长大,胡东总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有点像大学同学的廖凯。


  “莫非妻子红杏出墙与廖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就这样,胡东越想就越怕,越看就越像。从此胡东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愁眉不展,忧心忡忡。妻子游倩以为丈夫生病了,对胡东悉心照顾,这叫胡东总是难以启齿,几次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终于有一天,胡东还是按捺不住,对妻子和盘托出原委,并希望游倩能主动坦白。游倩听后气得哭了,并再三解释没有做对不起胡东的事,要胡东相信她,不要胡思乱想,但胡东仍不依不饶,坚持要做亲子鉴定。


  这一情况大大地伤害了游倩的自尊心,游倩认为这是对其人格的污辱,丈夫的不信任也会落人笑话,而坚决不同意。胡东认为是游倩心虚,俩人持续“冷战”,双方越闹越僵,2011年4月最终闹上法庭。


  6月14日,经过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亲子鉴定需要采集当事人的血液样本,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身健康权利,因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游倩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且小孩未满十周岁,故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采取强制鉴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此外,胡东一方虽提出了申请,但未能举出对方与他人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事实或自身患有不可能生育的生理疾患等足够的基础证据,因此也不符合“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条件,且亲子鉴定只是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非唯一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小孩是否亲生的问题,胡东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法应由胡东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鉴于小孩系在结婚后的2003年6月出生,为婚内的正常生育孕期生产,据此推定系双方婚内亲生。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胡东对游倩的不信任引发纠纷,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仍有重修和好的希望,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宣判后,胡东和游倩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皆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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