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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4/15 16:30:00   阅读:3389
       最高检近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循救助工作程序。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办案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意见》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要推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及时制定完善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等。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根据本地区救助标准,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本地区同类案件救助数额,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同时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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