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中年大叔老殷不务正业,在集市上用脚别住妇女王某的自行车吸引其注意力,伙同他人抢夺其脖颈上的金项链。被害人发现后,老殷立刻逃离现场,为抗拒抓捕将对其进行追赶的第三人殴打致伤。近日,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老殷抢夺行为转为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已经40多岁的大叔级男子老殷,因为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出卖体力为生。但不务正业的他,平时喜欢小偷小摸,赚点外快。这不,因为盗窃,他已经进过一次牢房了。但是出来没几年,老毛病又犯的他又想了一个赚钱的新招“与人合谋抢中老年妇女”。
这几年,北京远郊的农村富了许多,许多中老年妇女喜欢穿金戴银,脖子上大都挂着链子、耳朵上戴着坠子,且防范意识不足,这恰好为老殷的赚钱新招提供了机会。去年9月份,老殷与他人合谋,自己通过伸脚别住被害人王某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行为吸引她的注意力,趁王某不注意的时候,同伙一把掳走了王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感觉脖子一松的王某,很快发现,并大声呼救。恰好同村的小金经过,见状就对老殷进行追赶。为了逃脱的老殷,为了避免“再进宫”,采用暴力,将小金殴打致伤,但还是被闻讯赶来的王某家属逮住。事后,老殷被公安机关带走。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老殷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老殷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老殷并没有实施抢劫,只是抢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殷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老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老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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