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石某和王某在收购玉米过程中使用改装的非自行指示秤,故意压低粮食重量,骗取农民的血汗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了解,2013年2月,被告人石某、王某夫妇在延庆县,使用不合格的非自行指示秤,以暗地操作计量器具,减少玉米实际质量少付货款的方法,分四次共收购村民周某、路某等人玉米一万多千克,共出售二万多千克,诈骗村民玉米质量总计二千七百多千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五千余元。延庆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王某涉嫌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考虑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犯罪对象部分为老年人,对被告人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用扣押案款退赔被害人,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已生效。
法通公司:被告人石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石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货车,使用改装过的不合格的非自行指示秤,共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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