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用1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多次在POS机上虚拟交易套现总计15.1万元。8月1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阿尔斯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月11日,被告人阿尔斯楞到妻子乌云单位办公室搬花,趁四下无人之机,私自复印放在乌云办公桌上的白某、图某、崔某等1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月18日,被告人阿尔斯楞来到农行呼伦贝尔分行信用卡中心,虚构了呼伦贝尔学院传媒分院传媒教研及实训中心这一办公机构,谎称自己系该中心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信用卡。被告人阿尔斯楞利用私刻的公章伪造了该中心的财务证明,团体客户办卡申请表,并以白某等14人的身份申请办理了电话号码,后又利用手机转接功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在白某等14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信用卡14张。
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阿尔斯楞多次利用信用卡在POS机上虚拟交易套现,累计套现金额为15.1万元。农行呼伦贝尔分行信用卡中心察觉后,于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阿尔斯楞的家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返还。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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