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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教师因诈骗将不知情丈夫拉入被告团队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8/14 18:18:22   阅读:1788

        柳州退休女教师刘某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最终被判刑入狱。而刘某的丈夫蓝某此前对妻子的诈骗行为全不知情,却被受害人连带告上了法庭,要求蓝某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的:

  2011年3月,在一次和朋友喝茶的过程中,退休女教师刘某认识了中年女子黄某。黄某谎称自己在柳州卷烟厂工作,李某等人见其对烟厂情况较为熟识,便都没有怀疑其身份。后来,在几次见面聊天的过程中,黄某称她可以帮忙介绍别人进烟厂工作,并能获得干部编制,黄某邀请刘某帮其介绍想进入烟厂工作的朋友认识,并答应向刘某提供“好处费”。

  同年6月12日,刘某以帮阿莹的女儿介绍进烟厂工作为名,要求阿莹支付工作指标费、活动经费等共6.5万元。出于对刘某教师身份的信任,阿莹便筹钱送到刘某家里,刘当场写下收条并承诺:“若不办成事,如数退款”。之后,阿莹一家苦苦等待,却一直没收到任何录用通知。发现情况不对后,阿莹报了警。

  2011年6月26日,刘某被警方传唤,原以为自己所做的事只属民事纠纷的她,归案后方知已涉嫌诈骗,于是,当即供述自己已将收到的钱交给黄某,称自己只是得到一点“好处费”。同日,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黄某被警方抓获。

  经查,自称在烟厂工作的黄某,实际上没有任何工作,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人介绍工作的方式骗取了多人的钱财。一开始,为其“帮忙”的刘某并不知情,跟着黄某做了几单“生意”后,刘某知道了真相,但因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刘某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为黄某“帮忙”并收取“好处费”,直至被抓获。

  2012年5月底,经检察机关起诉和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黄某、刘某两人均被认定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年。

  虽然刘某、黄某被判入狱,但除了退赔了1万元外,仍有5.5万元未还给阿莹。阿莹认为,刘某的丈夫蓝某应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2013年4月,阿莹将刘某、黄某以及蓝某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其5.5万元。

  庭审中,蓝某辩称妻子犯罪入狱,自己对此也很无奈,他与刘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并未参与犯罪,对刘某与黄某的诈骗犯罪行为也毫不知情,刘某的诈骗所得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他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蓝某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自己所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某、刘某虽然已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收取阿莹的财物金额为6.5万元,已退赔1万元,故刘某应将余款5.5万元返还给阿莹;黄某与刘某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对所骗取的财物进行了相应分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黄某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蓝某与刘某虽系夫妻,但蓝某未实施诈骗犯罪,刘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蓝某对于刘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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