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搬运工,却不务正业“变身”小偷,专挑旅客行李和托运包裹中的苹果产品下手,近日,43岁的被告人贾青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贾青利用担任机场搬运工的便利条件,于2012年8月1日8时许,伙同王龙、王亮亮、苏印峰(三人均为机场搬运工,已另案处理)在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CZ6128北京飞大连的航班停机坪处,盗走北京市诚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托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4部(共价值人民币15400元),每人分获1部,所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贾青到案后又坦白交待了四起犯罪事实:自2012年4月至8月,被告人贾青在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航班停机坪处,分别盗走旅客宗某某、娄某某、胡某某、李某行李内的苹果牌IPOD-TOUCH播放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苹果牌平板电脑。
当被问及为何专挑苹果产品作为作案目标时,贾青坦言,一是因为目前苹果产品的流行度、使用率高,产品价值也相对较高;二是得手后,此类产品更容易转手或者变现。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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