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月时间里,被告人王某志在自己家中强奸同村幼女高某某三次,致高某某怀孕。8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志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志在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王庄村自己家中,采取诱骗方式强奸被害人高某某(1999年3月12日出生)三次,致高某某怀孕。经鉴定,胎儿是王某志、高某某所生之子的相对机率大于99.99%。
被告人王某志明知是不满十四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志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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