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校毕业季的到来,以帮助即将毕业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北京安排工作和办理落户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进入了高发期。记者获悉,曾有犯罪前科、现年31岁的北京籍男子荣某以假称自已为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工作人员,可以帮人办进京户口及工作为名,骗取包括多名高校学生在内的六名事主52万元。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对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朝阳法院查实,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荣某冒充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工作人员身份,以为苏先生的朋友及朋友孩子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在朝阳区北苑地区骗取苏先生5万元。此后,荣某又于2012年6月至9月间,以办理北京工作及户口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先后诈骗杨先生舅甥二人17万元、杨女士母女二人3万元、张先生22万元、胡女士5万元。2012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荣某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荣某亲属已代为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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