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江西省德安县一女子李湘兰与其丈夫闵中华在家中午休,因其夫在外地盗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捕的逃犯,德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要对闵中华进行抓捕。李湘兰暴力抗法持棍将民警打伤,致使其丈夫脱逃。2013年8月6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湘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德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孙云接到线报,得知网上通缉的逃犯闵中华藏匿在家中,遂带领该所民警胡明、范强前往闵中华的家中对其进行抓捕。三位民警进入闵中华家中,出示警官证要求带走闵中华。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李湘兰采取拉扯以及抢夺手铐的方式企图阻止三位民警执法,并唤来家中亲戚及邻居将民警推出门外。派出所所长孙云见逃犯闵中华欲冲出门外,便将其紧紧抱住,不料被告人李湘兰在地上拾起一根木柴棍朝孙云的头部、背部击打数下,此时民警范强、胡明因被人抱住无法增援,致使闵中华挣脱孙云的控制得以逃脱,至今在逃。经鉴定,民警孙云左侧颞部肿胀,有外痕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民警范强右前臂、左跟腱多处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民警胡明左面部有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湘兰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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