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老板发生矛盾,来自辽宁的马某曾被老板姜某使用铁链、挂锁囚禁在地下室内长达4年,日前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姜某表示认罪,但称囚禁时间只有半个月,拿下链子后两人就恢复了朋友关系。而马某则没有出现在法庭,他留下的电话也已成空号。
姜某,47岁,高中文化程度,他称自己是个体户,制售桌游产品。据检方指控,2008年10月,姜某因与马某发生矛盾,遂将马某带至通州区台湖镇一村子,使用铁链、挂锁等工具将其拘禁于该院地下室内,直至2012年11月13日,马某逃出并报警。3天后,姜某被抓获,铁链、铁锁等涉案工具也被起获。
检方认为,姜某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姜某解释称,他和马某认识是在2006年,当时他招聘销售,马某前来应聘,工作了两个月就辞职了,偶然的一个机会马某偷走了一副桌游牌,声称手里掌握了自己的把柄:一是无照经营,二是做假牌,马某多次威胁要举报自己并索要“封口费”。为了避免陷入马某的“敲诈”,他就想着教训马某一下。
姜某:“我之前根本没有怎么着他。”
姜某为了稳住马某,把马某关在通州一个农村大院的地下室里,但姜某还是满足了他要自己做饭,玩电脑的要求。
姜某:“我们后来都是朋友了,还能帮助我做一些事。”
昨天下午的庭审,受害人马某没到庭。但马某提交了一份供词称:自己被囚禁在一个地下室,自己脖子上还被拴上了铁链,吃喝拉撒全在地下室。开始,自己每隔半个月才能上去洗澡、晒太阳,直到两年后才被允许到地面活动,这段日子,他还为姜某打扫院子,设计一些桌游图画。直到2012年11月13日,他才借机逃离地下室,并报了警。姜某被抓后,马某拿了10万元的调解费,然后就不见踪影了。昨天在法庭上,姜某否认非法拘禁马某长达4年,称只“锁了半个月”,是马某自己不愿意走。
姜某:“他自己不愿意走的。”
鉴于姜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拘禁时间有异议,开庭刚刚10多分钟,法官就宣布中止审理,并将组成合议庭择日再审此案。昨天下午记者找到当初拘禁马某的院子,此时大门紧锁但院里有一只大狗,院子围墙上插有碎玻璃,附近村民告诉记者,他们都不认识姜某,至于拘禁人的事,是警察来了以后才知道的。
通州台湖镇村民:“他那个院子老有人来人往的,根本看不出来,完全不知道的。”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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