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晓、刘越高为劫取受害人刘园满的钱财,设看房骗局将刘园满诱至刘越高的住处,在洗劫刘园满随身钱财后将其杀害,随后将刘园满尸体与桂皮、八角一起放高压锅烹煮灭迹。7月23日,经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晓、刘越高杀人烹尸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同案被告人曾湘灵因收购李晓、刘越高的赃物牟利,涉嫌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入罪,同日受审。
据查,李晓今年50岁,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刘越高今年48岁,199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人均系湖南省株洲市无业人员。被告人曾湘灵今年41岁,2000年6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李晓、刘越高多次密谋,要物色一名有钱的女子,劫取其钱财,然后杀人灭口。李晓在打麻将时认识受害人刘园满,听说刘园满是搞批发的,便认为刘园满一定很有钱。11月5日下午2时30分,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村民刘园满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晓,邀请其一起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晓编造了株洲市石峰区拆迁,有二手房购买的情况,试探刘园满有无购买二手房的意愿,但刘园满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这天晚上,被告人李晓、刘越高商定,以李晓购买刘越高的房子、需要刘园满提供参考意见为晃子,诱骗刘园满到刘越高家,劫取其钱财,事成后,杀其灭口,并由刘越高毁灭尸体。为此,被告人李晓、刘越高一起购置了不记名的手机卡、高压锅、假发、斩骨刀等用于作案的工具,被告人李晓将自己家里的二把单刃尖刀交给了刘越高,被告人刘越高则购买了桂皮、八角、铁锤、纺织袋等物。
2012年11月19日下午,李晓、刘超高在准备就绪后,由李晓用不记名的手机卡打电话给刘园满,表示自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请刘园满一起看房并提供参考,当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晓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与刘园满见面,然后将其诱骗到株洲市荷塘区601社区茨中村4栋505刘越高的宿舍,与被告人刘越高见了面。刘园满即对刘越高的房间进行察看,在进入主卧室之后,被告人李晓、刘越高从后面将刘园满推倒在房间的床上,然后用尼龙绳捆绑其手脚,用透明胶封住其口,将其随身携带的女式挎包抢走。在其挎包中,搜到人民币8800元,港币200元及银行卡、存折等物品,并将其戴带的一个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一根铂金项链夺下,并以死亡相威胁,逼其写出银行卡的金额和密码。刘园满写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和金额,但除其中一张银行卡上有128元钱外,其它银行卡上均没有钱。被告人李晓、刘越高感到通过银行卡搞钱已无望,便用湿塑料袋封住刘园满的头部,致其窒息死亡。被告人李晓拿起刘园满的手机进行查看,找到一个注明“姐姐”的电话号码,便叫被告人刘越高用刘园满的手机发条短信息给刘园满的姐姐,使其认为刘园满还活着,然后,被告人李晓拿取分得的4400元钱走了。待李晓走后,被告人刘越高使用刀、锤子将刘园满的尸体进行分解,并将尸块、骸骨加入八角、桂皮后用高压锅煮压,20时29分,被告人刘越高打开刘园满的手机,给刘园满的姐姐发了条短信息。
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越高将分尸后煮熟后的尸块、骸骨以及刘园满的衣物、挎包及挎包里的物品用塑料袋、米袋分装好,然后和被告人李晓一同将上述物品,分二次带至株洲市天元区武广西站左边的路边、B07县道湘潭市马家河段雨仙岭河边以及株洲市石峰公园丢弃或者烧毁。
同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越高在被告人李晓陪同下来到株洲市石峰区“鑫达寄卖行”,告诉该寄卖行老板、本案同案被告人曾湘灵,其盗窃而来的一只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一条铂金项链要销售。最后被告人曾湘灵以11500元钱收购上述黄金饰品。被告人刘越高收到11500元现金后,将其中的5500元钱分给了被告人李晓。被告人曾湘灵将收购来的上述黄金饰品又以过期未赎的典当物的名义,以1338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了个体商贩刘西安,从中谋利188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8530.55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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