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南昌一女子因50元杀死好友,后潜逃外地隐姓埋名,另嫁他人生女。14年后,她以为事过境迁,带着女儿潜回南昌市原丈夫身边生活。怎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熊某均系南昌某内衣厂职工,共同租住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一栋房子内。事发前两人私交甚笃。1992年9月,熊某某读小学的儿子因玩游戏机偷拿了熊某50元钱,双方因此关系恶化,多次发生争吵打斗。后经厂保卫科协调,熊某某赔偿熊某人民币200元。但熊某仍难平怒火,多次辱骂熊某某。
1992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熊某再次辱骂熊某某,并冲进熊某某的租住房内与其打斗。熊某某一怒之下,跑到附近猪肉摊子拿来一把单刃弯刀,对着熊某的胸部、腰部乱刺,当场将熊某刺倒在地身亡。
熊某某作案后,先后逃至江西九江和湖北省黄梅县,在黄梅县认识一男子徐某某,并与其结婚生女。为怕人发现,熊某某在黄梅县给自己上了一个新户口,取名为周某某。
1995年,徐某某因脑溢血死亡。2006年,逃亡了14年的熊某某自认为不会有人记起其当年杀人之事,便带着女儿回到南昌市,与原丈夫陈某一起生活。2012年3月12日,熊某某被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持刀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13年3月29日,南昌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熊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31535.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该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引发该案具有一定过错,熊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亲属已筹款代熊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熊某某可以在原判的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熊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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