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净化网络环境,是我们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即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得孩子们的幼小心灵得到应有的净化,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良好的教育,吸收社会的“正能量”,那才是我们所期望的。然而,我们的一部分家庭做得如何?令人深思。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少年强奸幼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平日里,17岁的曹某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张某之间就是“网友”,通过网聊相互也见过面。只是他们的父母因为疏于对子女的关心而没有发现。2013年1月29日晚间,与往常一样,曹某通过QQ与张某网聊,在聊天过程中,女孩张某提及家里父母闹矛盾,想出去几天“散散心”,于是,曹某出于网友之间的那份“同情”,便约张某在盐城市区某学校门口见面,当晚约11时许,曹某将张某带至盐城市区某商业街的一宾馆,开了房间,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对一夜未归的女儿进行了盘问,得知实情后,将曹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的父母亲出具了谅解书,称“考虑曹某系未成年人,不懂法律,在认罪的基础上,我们对他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他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曹某出生于普通农村家庭,自幼父母离婚,随父生活。被告人曹某初中毕业后至盐城市区一中专学校就学,成绩一般,不到一年就辍学。曾至一企业工作,因工作量过大,两个月后辞职。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被告人曹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
但是,被告人曹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曹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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