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万元运费而运输伪劣卷烟,7月15日,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自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处以110万元的巨额罚金。
2012年12月27日,张自强驾驶货车为他人拉运伪劣卷烟从河南开往四川,酬金为1万元。当行驶至西汉高速户县某安全检查站,安检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张自强先是拿钱给安检人员,不让其检查。在被安检人员拒绝后,张自强弃车逃逸。后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车里装载的344箱、价值高达205.6万余元的“云烟”、“玉溪”、“娇子”等卷烟均系伪劣卷烟。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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