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多达13人的盗窃团伙在多个县市流窜作案数十起,疯狂盗取古厝物品,赃物销售价值共计30余万元。近日,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魏某等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30日间,被告人张某、魏某等13人经预谋交叉结伙,携带千斤顶、钢锯、麻绳等作案工具到古田县、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屏南县、顺昌县、福州市等地共44座古厝盗窃,其中古田古厝失窃25座。被告人中参与盗窃次数最多的达29起,最少的达6起,所盗物品包括垫柱石80个、花木门22扇、木雕8块、牌匾7块、几桌6张、梁套5副以及石鼓、石狮、瓷盘甚至民国田契等,赃物销售价值共计30余万元。公安机关另从涉案人员处查获青釉质毛笔筒、木制烛台、彩绘陈靖姑像、四世同堂图等古物上百件。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交叉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魏某等4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等亲属代为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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