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西安市有关部门获悉,日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去年9月15日发生的九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蔡洋、寻建奎在西安市玉祥门盗取路边摩托车U型锁,打砸日系车辆。15时40分许,西安市民李建利驾驶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经过环城西路,寻建奎持砖头砸该车前风挡玻璃和后视镜,李建利阻拦并夺下砖头。蔡洋持U型锁砸前风挡玻璃时,李建利上前阻拦并用砖头砸伤蔡洋头部,蔡洋即用U型锁猛击李建利头部左侧四下,致李建利重伤并五级伤残,被砸车辆维修费7562元。次日,寻建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洋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8860.06元。同案被告人寻建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碑林区人民法院宣判四起案件,对在2012年9月15日发生寻衅滋事行为的5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了相应刑罚。判处参与打砸、掀翻5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参与打砸、掀翻4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胡健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参与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院打砸1辆日系越野车的被告人冯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参与打砸1辆日系越野车的被告人唐东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在本市钟楼饭店门前广场打伤执勤武警的被告人王某某(未成年)有期徒刑一年。
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三起案件,对在2012年9月15日发生寻衅滋事行为的4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了相应刑罚。判处参与打砸4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判处共同参与打砸3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王超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常权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参与打砸1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关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在2012年9月15日参与打砸3辆日系轿车的被告人高鹏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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