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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制售“地沟油”系列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4/17 12:01:25   阅读:1316
 4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全国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主犯卜庆锋、袁一、陈保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卜庆锋被判处无期徒刑,袁、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国先后通过山东省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工厂或公司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91万余元,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26万余元,销售给油脂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065万余元。其间,在柳立国的招募下,被告人李树军、鲁军等人明知柳立国的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或帮助采购原料餐厨废弃油,或帮助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成品油,或运输劣质成品油等。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卜庆锋等人明知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购入柳立国经营的格林公司等单位以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供人食用或用于生产饲料或作为药物的培养基,仍参与其中,其中销售给食品企业的金额共计100余万元,销售给相关饲料企业、医药企业的金额共计1.8亿余元。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卜庆锋等人明知庆隆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劣质成品油,并冒充正常豆油销售作为生产药物的培养基,仍参与其中,涉及销售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等人明知系上述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支付了货款300余万元,其中295万余元劣质成品油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加价销往河南新乡、三门峡等地的粮油经销企业。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宁波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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