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农伟、陶蔚兰以协警员的身份,搭乘由被告人黄廷庭驾驶的车辆上路强行索取财物,日前三被告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2011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时任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警员的被告人农伟、陶蔚兰身着警察制服,在未经单位或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搭乘由个体司机的被告人黄廷庭驾驶的一辆东风商务面包车,在平百二级公路的田东县祥周镇加油站附近路段,私自拦截农某瑞、黎某统、鲍某光分别驾驶的三辆运矿土沙车,以查处超重、非法运输等借口为由索取钱财。经运矿车辆老板方某光讨价还价,被告人农伟收取了3900元现金后,车辆才得以通行。被告人农伟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陶蔚兰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黄廷庭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分得的赃款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方某光。被告人陶蔚兰、黄廷庭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1月12日自动向田东县公安局投案。
鉴于被告人农伟、陶蔚兰、黄廷庭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回给被害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田东县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农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陶蔚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廷庭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