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路边发现一痴呆女后,将其诱骗回家一起生活、劳作并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2012年2月12日,麦某云在富川县富阳镇新永路建筑公司前面的公路上发现一妇女陈某蹲在马路边,表情呆滞,遂心生歹念,借口带其去吃东西为由,将其引诱回家,一起生活、劳作,并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同年4月14日,陈某的丈夫发现其妻子与另一男人一起生活,遂将两人带至富川县城关派出所,经过工作人员的询问,麦某云如实交代了其将陈某诱骗回家的过程和发生两次性关系的事实。经法医鉴定,陈某被诊断为中度发育精神迟滞,无性防卫能力。4月15日,麦某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云明知陈某神情发育呆滞,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被告人麦某云已经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予以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