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亲属患病,不找医生查明病源,却迷信他人在其祖坟上堆放杂物所致亲属患病,后在争执、抓扯时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林海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曾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13时许,家住巫山县平河乡起阳村的被告人曾林海(26岁)、曾山(36岁)等人到平河乡龙谭村祭祖,见其祖坟上堆放着被害人郑某家的红苕藤等杂物,便找被害人郑某说理。双方在被害人郑某家门前的公路上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和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曾林海用木棒将被害人郑某手臂打伤,致其左手臂尺骨骨折;被告人曾山用脚将郑某右肋骨踢伤,致其右侧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曾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曾林海、曾山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林海、曾山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曾山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林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