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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货运老大涉黑判死刑 漂白身份当选政协委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7/5 17:02:35   阅读:863
 李军民,绰号“胡子”、“军民胡子”。2003年间,曾因“犯事”被樟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李军民顶着货物运输公司、紫云阁茶楼等多家公司的董事长头衔,当选新余市政协委员。

  实际上早在2001年,李军民便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逐渐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6月29日,李军民和他的20名手下,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罪名,被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新余市中院对李军民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组织头目李军民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

  不让“外面的人”进菜场

  欧阳永根,绰号“欧阳”。根据他向公安机关的供述,2005年,是他跟着李军民团伙“混天下”的日子。

  “那时,他们让我带人到菜场去守住卖鸭子的地方,不让外面的人到这个菜场批发鸭子。只要有外面的人来抢生意,就要把对方赶走。”

  “欧阳”只是这个团队的一名普通成员,他说的“他们”,是他当时的“领导”——李军民和他手下的“管理层”们。

  当时,李军民团伙通过实施一系列为非作歹的活动,在新余城南的农贸市场非法控制了猪肉定点屠宰、承包菜场、老鸭批发等领域的经营活动,可谓是称霸一方。

  2005年开始,李军民承包了城南菜场定点屠宰搞猪肉批发,而同样在这里经营猪肉专卖的罗某,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李军民便指使“马仔”廖庆红等“带人去砍”,将罗某整走。

  2005年5月24日,在“马仔”龚红兵的指使下,欧阳永根带人持刀到菜场将罗某砍成轻伤甲级。

  此后,为了菜场的稳定,新余市原城南警务局社区大队派民警专门在城南菜场雨润专卖店执勤守护,罗某夫妇才重回菜场卖肉。

  打压同行“多元化”发展

  早在2001年,李军民开始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不断扩充团伙势力,逐渐形成了以李军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期间,李军民因在樟树寻衅滋事,他和部分团伙成员被抓捕判刑。服刑期间,李军民继续直接或通过家人、团伙成员管理菜场业务。

  提前释放后,李军民开始涉足采矿、酒吧、茶楼等多种行业,仍然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式在当地“站稳脚跟”。2006年6月,李军民成立顺民物流公司,涉足物流行业。同样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对新余多家物流公司进行打压。

  为此,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曾召集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开会,稳定员工情绪,并派民警给公司的货车押车,司机才能跑车拉货。

  组织有“帮规戒律”

  因为有一次在进行违法活动中向樟树的警方开枪,李军民团伙开始“名声在外”,许多人慕名加入。

  在该组织中,李军民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下面分别有二层骨干、三层骨干及其他团伙成员。

  这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分明。李军民对组织事务拥有最高决定权,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一般都是李军民直接授意或通过第二层骨干成员传达违法犯罪意图,其他团伙成员按照意图实施。

  另外,团伙成员作案后,派人顶罪,不牵出上层人物,再由团伙出钱安抚。团伙成员统一吃住,费用由各团伙骨干负责,对团伙成员有奖惩措施。

  这个组织还有一条“铁律”: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对上级指派的任务不问原因。

  除此,李军民还为团伙成员支付在犯罪活动中赔偿的医疗费、律师费、逃跑期间的生活费等。

  警方缴获10支枪支

  自2001年以来,李军民通过开办公司利用合法外衣获取利益。先后成立和参股的经济实体有:新余市恒发贸易有限公司、峡江昌荣公司、樟树金轮公司、顺民物流公司等公司。经鉴定,仅顺民公司2006年成立至2010年7月,获利总额达204万余元。

  2009年,李军民被评为新余市劳模,并当选市政协委员。他开始疏远团伙骨干廖庆红、胡亮亮等人。随后,他与胡亮亮的矛盾加剧。

  胡亮亮见此情形,便以保管了枪支相要挟,要求李军民支付10万元后还枪,否则,他举报李军民。

  2009年7月,李军民向团伙骨干刘凯提供了一支猎枪及11发子弹,并多次催促刘凯去砍胡亮亮。2009年8月10日晚,接到电话的刘凯携带猎枪纠集胡某等人将胡亮亮砍死。

  案发后,李军民主动提出向刘凯等人提供5万元钱潜逃,并叮嘱不能牵连到他头上。2010年10月22日,刘凯携带猎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0年9月16日,李军民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悉,从2001年至2009年,李军民团伙涉及有组织的犯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10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5起、抽逃出资1起、包庇1起,并非法持有多支枪支,公安机关先后已缴获该组织10支枪支,团伙犯罪行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12人轻伤。

  首犯李军民被判处死刑

  昨日,新余市中院对李军民涉黑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新余多行业经营中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一审认定,组织头目李军民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七罪并罚,判处李军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4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罪名依法分别判处该案其他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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