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为争厕所刀伤人命 故意杀人获刑13年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7/3 11:23:30   阅读:803
      中国法院网讯 (丁恩友 颜克新) 由于在上厕所时文某与周某发生口角和争执后,没有人及时劝解,导致事态恶化,周某一气之下用刀将文捅死。近日,冲动的周某被湖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26420元,为自己一时的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1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周某与朋友肖某来到汉寿县龙阳镇建设西路某茶楼喝茶。因周某在茶楼上厕所时未及时给要上厕所的文某开门,便与文某发生口角。此后,文某离开茶楼时,在一楼遇见了返回车上拿手机的周某,双方又发生了争执,周某打了文某一耳光。文觉得受了气,便给其儿子文某某打电话。其儿子随即带了朱某、张某、王某三人前来对周某进行了殴打,并要周某在茶楼门前的大街上当众下跪。周某觉得受到了侮辱,便冲至自己停在旁边商务车上,拿出一把银灰色匕首向对方挥舞。周某看见文某此时正在其车后,便冲过去先朝文某头部捅了一刀,接着又先后向文某胸部及腋下各捅了一刀,文某立即倒在地上,周某见状又对的文某的臀部捅了两刀,背部踩了几脚,尔后坐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学鉴定,文某系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右肺及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30000元。

  汉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文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文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被害人文某对矛盾激发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413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