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上厕所时文某与周某发生口角和争执后,没有人及时劝解,导致事态恶化,周某一气之下用刀将文捅死。近日,冲动的周某被湖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26420元,为自己一时的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1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周某与朋友肖某来到汉寿县龙阳镇建设西路某茶楼喝茶。因周某在茶楼上厕所时未及时给要上厕所的文某开门,便与文某发生口角。此后,文某离开茶楼时,在一楼遇见了返回车上拿手机的周某,双方又发生了争执,周某打了文某一耳光。文觉得受了气,便给其儿子文某某打电话。其儿子随即带了朱某、张某、王某三人前来对周某进行了殴打,并要周某在茶楼门前的大街上当众下跪。周某觉得受到了侮辱,便冲至自己停在旁边商务车上,拿出一把银灰色匕首向对方挥舞。周某看见文某此时正在其车后,便冲过去先朝文某头部捅了一刀,接着又先后向文某胸部及腋下各捅了一刀,文某立即倒在地上,周某见状又对的文某的臀部捅了两刀,背部踩了几脚,尔后坐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学鉴定,文某系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右肺及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受害人家属30000元。
汉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人民币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文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文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被害人文某对矛盾激发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