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本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入罪后的广西第一案。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延波、蒋政林、常林军、张韦义、张敏、常素梅、李兴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蒋延波与“吴哥”、“莫哥”(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并商定由“莫哥”联系供体(卖肾者),被告人蒋延波负责组织人员在兴安县为供体做取肾手术,“吴哥”联系受体(买肾者)及肾移植医院。
同年7、8月份,三人先后组织刘某等9人到兴安县某旅社集中居住,等待配型成功后以出卖肾脏。被告人蒋延波遂雇请被告人蒋政林等三名医师(另两名医师姓名不详,在逃)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林军、张韦义、张敏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被告人常素梅、李兴财夫妇协助护理术后病人并租住其位于本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房屋作手术场地。同年8月11日,先后为供体刘某、洪某某做了左肾摘除手术,而后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吴哥”由其卖给受体。
被告人蒋延波每做一例手术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除支付给供体2.2万元外,另分给被告人蒋政林等三名医师共2.7万元,分给被告人常林军、张韦义各2千元,分给被告人张敏1千元,分给被告人常素梅、李兴财夫妇共3千元。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两个多小时,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