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驳刑诉法修改退步说:保障人权内容具体
2012年03月14日07:39广州日报-岭南少年报杜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樊崇义
《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对话动机
自去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至今,整整经历了202天。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前一天,针对社会热议呈现出的种种观念及说法,《法制日报》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进行了对话。
对话
驳“退步说”
记者:去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时间众说纷纭,在多数人肯定修正案草案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修正案内容“抽象进步、具体退步”,还有说是“小处进步、大处退步”,您怎样评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樊崇义: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我想应该从刑事诉讼法推进的历程来看。从党的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迈出了三大步。
记者:这三大步是怎么划分的?
樊崇义:第一步是刑事诉讼法诞生。在彭真同志主持下,针对当年社会现状,刑事诉讼法164条使得治理社会乱象有法可依;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元素,引进庭审对抗制,让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落实到我们刑事诉讼法当中,把刑事诉讼机制往前推进了一步;相对第一次大修改,这次修改是一个惊人的进步,更是一次伟大的进步。刑事诉讼法这三段历程反映出我们推进法治文明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不能因为有这点不足那点不足就把这种努力彻底推翻。你要是详细了解这个进程,就会对这次修改给予充分肯定,有什么理由说这是退步呢?
记者:从哪里看出这次修改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呢?
樊崇义:在我看来,这次进步集中表现在以下四点:一个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一个是侦查阶段引入律师辩护,使得律师能够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再一个是证据制度的变化、侦查程序的变化,我们把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这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最后是我们解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
记者:请您以一处具体修订细节说明进步之处?
樊崇义:我们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例。我们要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一个灵魂和标准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绝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表述,它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比如把律师参与诉讼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形成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互动,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进一步走向科学和民主。
记者:如果与原来法律规定比较,这一改动在实质上有什么样的变化?
樊崇义:过去是只重视控诉职能、审判职能,辩护职能被放在一边。光说有权辩护,如何辩护没有程序机制来保障。这次把相关程序完整地确定下来,你说这不是一个进步吗?不仅有律师参与的权利,还要给律师执业一个保障权利,赋予律师申诉、控告的权利,由检察机关及时处理。这样,我们保障人权就不仅是从被告人、嫌疑人方面,还设立了律师辩护一套机制来保障。
记者:刑讯逼供是社会极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次修改有什么样的推进?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起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禁止刑讯逼供机制。这个机制有三条: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把这个重要的权利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如果打人,就在程序上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和制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审讯、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要严禁刑讯逼供,现在我们有了详细的防范规则和具体惩治措施,这反映出我们的诉讼体制、诉讼结构正走向科学和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再是空洞的口号和宣言。
记者:在评判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时,有一些议论,说给律师权利多了、公安权力小了、检察院权力高了等等,您怎么看待这些说法?
樊崇义: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凡是公权力都要有监督,没有监督机制就会走向腐败。虽然我们有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这三种监督都是外部监督,但我认为,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这次修正案拿出11条15款,把检察监督职能贯彻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监督机制。如果要提出不足,我认为是在检察机关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立方面,刑事诉讼法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驳“片面说”
记者:去年9月,您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接受采访时,专门谈到运用平衡价值理念避免片面认识的问题。您是否注意到目前社会热议中的多种观点?
樊崇义:是的,我每天都关注媒体上和网络上的各种观点。在如何看待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上,我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记者:您所说的“科学”、“完整”具体指什么?
樊崇义:这次修改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证人作证问题、逮捕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