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维持原判
证据足以证明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所致
作者: 韩芳
纠结于是助人被讹还是撞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天津许云鹤案,19日上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东风标致轿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老人,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老人被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0年12月15日,王秀芝以许云鹤驾车将其撞伤且拒不承认为由向法院起诉,向许云鹤索赔。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1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期间,天津一中院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法院另外查明,天津西站交通大队拍摄的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显示,事发之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道路东半幅中心隔离护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轧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车头向北偏西,车尾向南偏东,车辆与中心隔离护栏成一夹角。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许云鹤与被上诉人王秀芝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车所停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另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秀芝伤情的鉴定,结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以及一、二审阶段,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等情况,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
在二审期间,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今天,合议庭当庭向许云鹤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宣读并送达了二审判决书。
媒体记者、当事人的亲属及天津部分市民旁听了法庭宣判。
法官详解许云鹤案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
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同时,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二:双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各负多少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比6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三:王秀芝赔偿金为何要由许云鹤来承担?
二审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