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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人弄丢古玩 赔付责任谁担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1/14 22:20:57   阅读:914

赊购人弄丢古玩 赔付责任谁担
法院判决:“中间人”赔付原主人38万元 赊购人赔付“中间人”38万元
作者: 张家民 郑东方

    古玩商通过中间人赊购了一对象牙,然后去天津蓟县出售,不想这对象牙被骗子骗走并销赃。象牙没了,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呢?象牙的原主人将中间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付38万元象牙款,两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令中间人给付象牙原主人货款。判决生效后,不甘承受损失的中间人又将赊购象牙的古玩商起诉。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赊购人赔偿中间人经济损失,即给付人民币38万元。
  案情回放  弄丢象牙 赊购人不想赔

  周先生和老付都是古玩行的,平时素有交往。老付家有一个古玩店,平时生意不错,周先生偶尔回来看看。但是后来发生的事,让这对老朋友成了冤家。

  对于之后发生的事,周先生是这样叙述的:“2010年3月的一天,老付找到了我,说他看上了同行孙某所有的一对象牙,想让我帮他赊购。当时孙某要价38万元,我将这个价格告诉了老付,他对这个价格表示同意,而且承诺在两三天内将钱给付孙某。之后,我从孙某处将这对象牙取走,然后来到老付家的店铺,将象牙交给了老付和他的儿子。”

  但天有不测风云,3天之后的3月18日,老付和儿子带着包括象牙在内的物品到蓟县出卖时,中了诈骗分子的圈套,象牙被骗走了。而且后来诈骗分子将象牙销赃,已无法追回。

  由于没拿到钱,孙某撕破了脸皮,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38万元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先生给付孙某货款38万元。

  周先生无法接受该结果,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结果仍然让他很失望,中级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之后,周先生认为,自己无论如何不应该承受这份损失,因为自己只是中间人,丢失象牙的是老付。

  “我曾尝试和老付、孙某协商解决问题,但最终没有结果。”2010年5月的一天,周先生和老付协商此事时闹了起来,而且报了警。见协商无法解决,周先生将老付和他的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老付父子返还象牙一对或给付其38万元。

  然而,老付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物,也不同意给付38万元货款。老付说,实际上周先生是想通过他们卖掉象牙。象牙被犯罪分子骗走,如想返还应要求法院追赃。另外,涉案象牙没有经过鉴定,周先生要求给付3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老付的儿子表示,他没有参与象牙交易,象牙被骗走与他无关,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由原告之手交付二被告赊卖的象牙一对,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由原告给付货主孙某货款38万元。该象牙丢失系由被告付某出卖象牙被骗所致,应由被告付某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老付的儿子虽在事后否认参与了该宗象牙交易,但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老付的儿子从接收象牙到运送象牙至蓟县被骗,都在协助老付且参与了整个过程。考虑其并非受雇佣的地位,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做到两点“中间人”能免责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要承担担保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能否将中间人作为保证人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这样的原则:如果中间人只是一个见证人,或者虽然是牵线人,为双方的债务关系成立进行联系,但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作担保的,应当把中间人视为一个证明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中间人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间人在债务关系成立中起联系、介绍作用且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应当将中间人视为保证人,由中间人承担保证责任。

  董亚南表示,因此建议中间人在牵线搭桥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意思表示程度。如果有保证的意思表示,那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中间人只要尽到如下义务,就应当可以免除责任:第一,如实向双方告知与债权债务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第二,明确、书面约定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中间人无关。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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