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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被“盗”刷45万余元 储户状告银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2/29 16:01:55   阅读:863
作者: 富心振
    上海市民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那张放在身边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在异地6分钟内被人莫名刷卡消费、提取45.6万余元,他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即报警,但为时已晚。罗先生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损失11.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宁波城隍庙商城返还罗先生22.7万余元;驳回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6分钟:被人“盗”刷45.6万元
    2010年6月13日,罗先生刚吃完中饭,手机上便收到了一条银行短信:“您尾号为****的银行卡6月13日12:26消费22.7万余元。”还没等罗先生回过神来,又一条银行短信发来,这次是消费了22.4万元,紧接着,又是两条ATM机的取款短信,每次2500元。罗先生赶紧摸了摸口袋,那张存了50万元的银行卡明明还在身边啊!他赶紧拨打银行电话,得到的回答让他惊愕不已:自己的这张卡不仅确实“消费”了共计45.6万余元,而且刷卡地点均发生在“宁波”。
    后刷卡记录显示:12时26分在宁波城隍庙商城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7万余元;12时31分在宁波第二百货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2.48万元;12时32分在宁波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5002元。
    罗先生身在上海,卡在口袋,从来没有把密码告诉过其他人,钱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刷”走了?!心急如焚的罗先生连夜赶往案发地,向宁波警方报案。8月16日,罗先生以资金遗失并非由其本人原因所致要求银行、城隍庙商城和第二百货赔偿,因对方拒绝赔偿,故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责任承担四方互不相让
    法庭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对“克隆”罗先生银行卡的犯罪分子痛恨无比,而一旦谈到各自的责任,却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罗先生诉说,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费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其卡内资金支出,故银行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家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两笔POS机消费签购单都非他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没有对克隆卡消费进行谨慎审核,应当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一说法,银行认为,储户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本案银行卡所涉四笔交易都是凭密码完成,我们对卡内资金没有保管的法律责任,罗先生的损失应当向商家主张,其要求银行赔偿卡内遗失资金和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一听要承担责任,两家商家都急了。城隍庙商场则认为,由于在结算时营业员及时发现了问题,并没有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现同意在确认罗先生是银行卡真正权利人的前提下,返还刷卡金额22.7万余元.
    第二百货则表示,持卡人使用本案银行卡在其商场进行交易时,营业员对卡号和POS机上显示的卡号进行了核对,两者显示一致,并且卡后签名和签单签名一致,故交付货物交易成功,“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该赔偿”。
                 法院说:两名被告分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罗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罗先生未谨慎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交易密码,故对该密码被窃取使用的法律后果由罗先生承担,从而相应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银行卡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对罗先生实际损失22.9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50%。
    至于在城隍庙商城处未完成交易而被暂扣的22.7万余元,因该笔款项并未实际遗失,处于城隍庙商城的实际掌控之下,故应由其承担返还责任。对于罗先生要求第二百货对遗失资金22.4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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