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小滟、程君
中国法院网讯 讲“义气”为朋友借款作担保,孰不知朋友借到钱后便人间蒸发。自己无法偿还,无奈之下,心生歹念伙同他人盗窃另一朋友的车辆用来冲抵利息。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某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年仅17岁的刘某松与谢某系“酒肉朋友”,终日追求吃喝玩乐。因谢某急需用钱找刘某松帮忙筹钱。刘某松无钱可借,但碍于情面又不好拒绝,遂答应帮忙想办法。刘某松即找到另一朋友年仅15岁的黄某(另案处理)帮忙,经黄某介绍认识了放高利贷的刘某,二人说明来意后,见有利可图,刘某满口答应借款,双方约定,刘某借款一万元给刘某松,月利息一千元,黄某作担保。随后,刘某将一万元借给刘某松,刘某松即把钱给谢某。不料钱到手后,谢某不知所踪。还息日期将至,二人找不到谢某,又无钱支付利息,刘某松只得将自己的电动车以1000元抵押给刘某用于支付利息。后刘某松害怕被家人知道,即于2011年7月3日中午与黄某商量盗窃另一个朋友韦某的电动车,用来赎回自己的电动车。次日中午,刘某松假意借韦某的电动车使用,与黄某偷配了韦某电动车的钥匙。7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松得知韦某的电动车停放在上班的宾馆停车场内,即告知黄某并决定由黄某实施盗窃。黄某又找到时年16岁的冯某芝帮忙盗车,并许诺给以一定报酬。冯某芝遂到某宾馆用偷配的钥匙将韦某的电动车盗走交给黄某。第二天,刘某松与黄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开去赎回刘某松抵押的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松、冯某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松提出犯意、偷配被盗车辆钥匙,冯某芝动手实施盗窃,二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