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量刑情节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广东省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20 22:25:00   阅读:4638
粤公通字[2011]194号
为敦促、教育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悔过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广东省各级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后,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脱逃罪犯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各级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投案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直至免除处罚。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的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尽快投案自首。
四、凡知悉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予严格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正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不要再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83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狱中不忘谋发财致富之道 妻出轨夫杀岳父母,兄赔偿得减轻处 精神病患者杀人之后的刑事责任
一巴掌扇死人? 砸了日系车,赔了自身自由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