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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被精神病” 医院赔抚慰金3万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20 21:23:35   阅读:1484

千万富翁“被精神病” 医院赔抚慰金3万
作者: 林霞虹 吴振鹏 荔法宣

    昨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一案重审,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医院向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15210元,由原告何锦荣负担14160元。案件司法鉴定费用21200元,由广州脑科医院负担。

  法院认为,脑科医院对何锦荣的收治过程并不存在过错。当时是何锦荣妻子陈某致电脑科医院,称丈夫何锦荣出现精神异常、有暴力行为,要求医院收治。“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不过,法院认为,医院对何锦荣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医院对何锦荣的病史采集主要是依据当时妻子陈某的意见,但在何30天的治疗观察过程中,何的母亲、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曾多次向医院反映何并无精神疾病等情况,要求让何出院。这些情况虽然引起了医院的重视,组织了全院专家进行病历讨论,但医院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补充、核实病史。


  医院已构成对其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但医院并未侵犯何锦荣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名誉权。


  -庭审现场


  何锦荣表示上诉


  昨日,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当读到“本案受理费15210元,由原告何锦荣负担14160元”时,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和何锦荣前妻陈某(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均相视一笑。但另一边,原告何锦荣和他的律师则非常不满。当法官宣布闭庭后,何锦荣的律师谢建东当即抛出了一连串的“为什么”表达了不满。


  “为什么法庭还没有询问我们对判决的意见就宣布闭庭?为什么判决书避开了这么多事实,连何锦荣究竟有无精神病这一点都没有提到?何锦荣当晚被送进医院,医生已经说何并没有精神病,让他回家,为什么这么重大的事实,法院竟然没有提及?每天在医院喂他吃药,明明没病,这不是侵犯了生命权吗?……”


  庭后,何锦荣告诉记者,事发当晚,医院以“查白粉”为由让他开门,结果一开门就吃了记重拳,鼻子被打出血,随后便被人用铁丝“五花大绑”起来。“医院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还是坚持说我有精神病,这些难道没有侵犯我的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吗?”何锦荣表示他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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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符合当下现实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贾福军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现实和当下的行规。他说,脑科医院对何锦荣患什么病存在分歧,但对他当时患病分歧不大。而且,司法鉴定说何锦荣现在精神状态正常,但在入院时只说了“无重性精神疾病”。贾福军说,司法鉴定回避了“入院时何锦荣究竟有无精神疾病”这个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家属让医院收治何锦荣,医院对其进行收治,并无不妥。只不过,医院在后来的诊疗过程中,偏听偏信,没有进一步核实病史,存在过错。”


  贾福军说,《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病人的救助力度体现得还不够,政府投入力度不够,防治体系不健全,现在许多贫困的精神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照顾。


  弹


  无法遏制“被精神病”


  北京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曾代理过深圳邹宜均被家人强送精神病院一案。黄雪涛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避免不了“被精神病”的发生。


  黄雪涛说,《精神卫生法》(草案)存在医生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草案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黄雪涛认为,这条规定扩大了医生的权利。


  “医生有作出诊断的权利,但是医疗决策不应该医生说了算。”黄雪涛说,这个规定好比医生强制要求癌症晚期患者必须住院那样——“只要他不自杀,也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是否住院应该患者说了算。这就跟癌症晚期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治疗一样。”

 


来源: 中新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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