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抚养孩子一年方知并非己出 男子怒告前妻
作者: 沈九安
中国法院网讯 晁先生2009年在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同父母一起抚养女儿小秋,却在2010年年底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发现小秋并非自己亲生。震怒之下的晁先生两次将前妻沐女士告上法庭,第一次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二次要求赔偿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秋由沐女士抚养,并判决沐女士返还晁先生抚养费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00年,晁先生和沐女士结婚,2005年生下女儿小秋。由于晁先生长年在外打工,夫妻感情淡漠,2009年,晁先生和沐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秋由晁先生抚养。随着孩子日渐长大,外貌与晁先生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亲友、邻里多次说小秋与晁先生长得一点不像。2010年6月,心存疑问的晁先生带着小秋进行了血样鉴定,结果显示,晁先生与小秋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惊怒之下的晁先生将沐女士起诉到泉山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带着小秋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累积非父排除率达0.9999以上,晁先生与小秋的遗传基因不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从遗传学角度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假设。沐女士同意变更抚养权,2011年3月,法院判决小秋由沐女士抚养。
愤怒不已的晁先生觉得抚养孩子的心血白费了,随即又将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在婚内期间为被告与他人所生孩子支付的抚养费5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沐女士辩称晁先生所主张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晁先生也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几乎没有在家过,孩子全部由自己抚养,原告几乎没有支付家里一分钱,在家期间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同时,认为晁先生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且索要精神抚慰金也已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沐女士隐瞒女儿小秋非原告亲生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秋;同时,原告也没有对小秋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故原告为抚养小秋所支出的费用,对于被告而言构成不当得利,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支出的相应费用。因此,原告晁先生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酌定支持。对于原告晁先生要求被告沐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原告一直将小秋当做自己亲生女儿养育,在获知小秋非其亲生时,原告精神上造受损害应该是存在的,由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德,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小秋由沐女士抚养,沐女士返还晁先生抚养费2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