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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母亲财产被告到法院获刑7个月罚金2000元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3 23:40:22   阅读:1103
 
2011年10月01日 13:44:37 来源: 新华网河南频道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1日电 (屠嘉玲、孙玉霞)俗话说“家贼难防”,家里若是出了小偷,缺东少西一定是常有的事。然而不少家贼都有一个认识误区,家里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偷家里的东西不算偷。

  近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人自盗”的案件。被告人朱旺财住尉氏县城关镇斗虎营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于200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朱旺财不思悔改,游手好闲,每日沉溺于网吧赌场,手里没钱便设法偷出家里值钱的东西变卖,家里的四轮拖拉机、碗口粗的树木,亲戚的电动车等都被他偷出去贱卖。

  2010年5月,朱旺财的母亲张风枝将自己每天早晨3、4点钟起床为人卸砖挣来的2400元现金一张50000元的分地款存折埋在自家大门东侧地下,恰被朱旺财发现,第二天下午朱旺财趁家里没人将现金及存折挖出,为给孙女交住院费,母亲张风枝跪求朱旺财,朱旺财竟漠然拒不承认,绝望无助的张风枝组织召开了被偷亲戚及家庭成员会后把朱旺裁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旺财对其母亲的存折和2400元现金并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却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其母亲的这些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朱旺财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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