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忍父亲暴虐 女儿失控将其捅死被判三缓五
作者: 张维生 孙仪
中国法院网讯 暴躁的父亲多次到自己单位闹事,女儿难以忍受父亲长期精神虐待,一时情绪失控将父亲捅死。9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郭某今年29岁,出生在芳草湖某农场一个普通的农民家里,她是家中老大,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在郭某的印象里,她从小就因为父亲两次坐牢的事情被别人看不起,原本性格开朗的她因此变得很自卑。父亲出狱后,家里的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父亲的脾气暴躁,总爱喝酒,酒后爱打母亲,连队里谁要是得罪了他,他总会想各种办法报复,为此周围的人都不敢招惹他,谁也不愿意与郭某一家人来往。
2002年,郭某大专毕业后进入芳草湖某农场事业单位工作,平时工作认真努力,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两年后在本地结婚,新的生活让她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在此期间,郭某即使不愿与父亲多接触,但仍是常回家看望,不时给父亲添置日常用品。可好景不长,今年年初,郭某的弟弟大学毕业后留在内地工作,父亲认为儿子在外地搞传销,让郭某及其母亲把儿子叫回来,郭某知道弟弟并没有搞传销,只是因为父亲的原因不想回家,便没有答应。于是,郭某的父亲就多次到郭某的单位闹事,当着众多同事的面对郭某进行辱骂羞辱,并扬言单位一日不开除郭某他就还要来闹事。
经过父亲多次闹事辱骂,郭某觉得没脸见人,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希望以此让父亲反省,就在她愤怒和绝望的时候,2011年4月6日早上接到丈夫打来的电话说她父亲又去其单位闹事了,郭某一听,怒火中烧,她拿起家中一把水果刀放入包中,就往单位走。郭某心想把父亲捅成残废了,他就再也不会去单位闹事了,也不会败坏她们家里人了。当日,其父亲在单位大闹后准备离开时,郭某冲出办公楼与父亲发生争吵,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两次刺中其父亲左侧胸部,其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郭某因情绪激动,称要去派出所自首而返回家中,其丈夫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她要其待在家中,其丈夫返回家中后,准备带郭某投案时,被赶到的民警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长期受到其父亲的滋扰、虐待,造成其具有明显的负性情感障碍症状。4月6日被告人郭某因其父亲再次到医院闹事,迫使其行为失控,用刀将其父亲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临床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中“心境障碍-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本症使其在本案中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郭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前后,虽情绪激动,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削弱,但仍然表达了自首的主观意愿,案发后,在其亲属的安排下准备去自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的情形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郭某,不仅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而且在其亲属安排下准备去投案时被传唤到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自动投案”的规定,且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的可从轻、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郭某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郭某系长期受被害人虐待导致情绪、行为失控而发生的犯罪,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本人具有重大过错。而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以及社会的理解与同情,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削弱,犯罪情节一般,归案后,能够深刻反悔自己行为带来的危害,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