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26 22:15:16   阅读:3300

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2011年08月25日 19:16:19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霍小光、杨维汉、周婷玉、陈菲)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现实中这类现象却仍无法真正杜绝。一些冤错案背后,往往笼罩着刑讯逼供的“阴影”。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顽疾”增加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关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面对讯问可以保持沉默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增加的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重大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25日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取证,但没有像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么鲜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不能强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更不能采用暴力、体罚、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们承认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给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此是否矛盾?

    陈卫东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坦白从宽”强调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实自愿的供述,法律对他进行宽缓的处理。“保持沉默不等于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仍然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他说。

    此外,有专家提出,要注意处理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现行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的关系。要把这两条规定综合起来理解。前者规定了侦查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即不能非法取证,后者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并没有给侦查人员强迫取证的授权。

    针对有些业内人士担心“不得自证其罪”将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公检法机关应摒弃“口供为王”,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让办案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在刑侦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证据 “逼”出来的口供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以说是砍掉了“罪恶之树”,但对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树之果”,这就势必为刑讯逼供提供“土壤”。

    陈卫东说,凡是以刑讯逼供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重要成果写入了草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公、检、法三家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共同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意图。

多环节整体防范 遏制刑讯逼供是系统工程

    遏制刑讯逼供对保障人权意义深远。沈春耀指出,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也有利于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相衔接。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认为,刑诉法此次修改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增强事实观、证据观、法律观、程序观。

    除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非法证据以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些细节的改动。例如,规定了“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

[1]  [2]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76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