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同居期间输卵管被切除 昔日情郎签字成被告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19 23:41:40   阅读:1318

同居期间输卵管被切除 昔日情郎签字成被告
作者: 陈云福

     中国法院网讯   “他凭什么签字同意切除我的输卵管?”带着这样的疑问,王某将昔日同居男友宋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宋某2005年3月相识后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因宫外孕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宋某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署“同意左侧输卵管切除”。后双方因故分手。

    2009年4月,王某以医院未经其本人及家属同意擅自切除左侧输卵管,严重侵犯其权益为由,将睢宁县某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医院付给王某人民币8000元的协议。2010年10月,王某以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签字将其输卵管切除,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主张其与宋某之间系同居关系,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其擅自签字造成其左侧输卵管切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本案事实分析看,当时医院要求病人家属签字时,王某的家人协商一致认为应由与王某同居的宋某签字。而王某手术期间双方系同居关系,虽然两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但其两人当时毕竟具有较为亲密的人身关系,且对宋某签字的事实王某亲属一致认可。故在此前提下,宋某在相关术前同意书上签字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76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