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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制报》特约深圳著名律师朱运德评论:老板手机资料只卖两毛钱 个人隐私被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7 17:35:54   阅读:2326
核心提示:

深圳一家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公开出售企业老板的手机号码,2004年12月以前注册企业老板的手机号码按月被装订成册,每册100元,而今年注册企业的老板的手机号码资料则以一个两毛钱出售。

  事件起因

    佛山老板手机号码被泄不堪骚扰

陈先生在广东佛山做陶瓷生意,近来他频繁接到陌生人打进的电话,大多是要求给他做会计报表、办税、网络注册等,还有的打着各种旗号向他推销产品,更有甚者,是以粗俗的伎俩骗钱的。陈先生怕真正的客户联系不上他,可又不敢换手机号码。陈先生在追问某个打进电话的人后,终于得知自己的手机号码资料是被人卖了出去。这让陈先生十分气恼,骂了卖他号码的公司一顿后,向记者投诉这件事,并提供了那家公司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记者暗访

轻易买了100个老板的手机号码

昨天下午2时30分,记者按照陈先生提供的地址来到位于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的某公司。记者敲门进入,里面是一间套房,外间大办公室一侧墙上贴着大字:最短时间内创造最大利润,还有“××114网”及网址等字样。办公室摆着两台电脑,正在操作电脑的小伙子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北京某网络信息公司深圳分公司,除了出售老板手机号码外,还承接企业建网站、企业认证业务。

小伙子从一个铁架上很多本“深圳老板手机号码”中,拿出几本递给记者,记者打开写着“2004年12月”的翻看,里面双页密密麻麻印着企业资料,有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以及经营范围、注册时间、邮政编码等,共1500条左右。这些小册子以企业注册时间分类,每个月装订一本。

记者以向高收入者销售保健品、保健器材为由,与小伙子聊了起来:

小伙子:“公司老板肯定是高收入的,我们的东西正适合你。”

记者:“一些人不一定是老板,但也很有钱,有这些个人的资料吗?”

小伙子:“没有。”

记者:“这些号码准不准啊?”

小伙子:“越新的越准。今年的只按条卖,每条两毛钱。2004年12月以前的每册100元。”

记者:“号码都是从哪里搞来的?”

小伙子:“我们也是买来的。”

记者:“从哪里买的?”

小伙子:“这些你就别问了,还是买一本回去用用吧。”

记者:“除了深圳的,还有别的地方的吗?”

小伙子:“全国各地的都有。”

记者:“从网上能不能搞来?教我一招吧。”

小伙子:“网上一条一条弄很慢的。”

记者:“给我打印100条,我先回去试试,如果有用就再来买。”

小伙子打开电脑里的数据库,按记者的要求拷贝出百余条记录,并打印了出来。记者从电脑屏幕看到,数据库里确实全国各地的记录都有。记者又要求开了收据,盖了章。收据上写着:信息费。

  验证电话

接电话的都是老板本人

记者以20元买来的100个老板手机号码资料,都是今年1月份注册公司的。拿着这张双面打印的A4纸,回到办公室按纸上的手机号码拨打。在记者随机拨打的近20个电话中,除了因号码过期、关机、储值卡余额不足等原因打不通的之外,近10个打通的号码全部是由老板本人接听,而且公司名称、地址、老板的名字及公司注册日期都准确无误。记者向对方表明身份,说明手机号码的来源后,大多数人都很吃惊,并都有被陌生人骚扰的经历,也有个别手机主人表示见怪不怪,无所谓。

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的汤小姐说,这种事情很多,没所谓。

商贸公司的老板曾先生表示,手机号码应该是个人隐私,公司注册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手机被骚扰次数最多,最多时一天接过20多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冯先生得知记者是如何知道他的电话后,非常吃惊,他认为隐私被暴露了,但无可奈何。他每天也能接到五六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比较多的是制作会计报表、代理办税、请他在网站注册的。

反应最大的是另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记者讲了意图后,周先生说正想与记者聊聊这件事。周先生说,公司刚一注册,陌生电话便蜂拥而至,而且全国各地的都有,更有甚者,一些人打着各种政府部门、各大媒体的旗号,要求他买这订那。周先生说,对待这些骚扰电话,他一般不客气,甚至直接挂断,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应该整治。

  律师说法

出售手机号码是侵权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现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认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仍可认定为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第一、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和法人的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者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显然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姓名使用权、受益权及法人的名称使用权和受益权。第二、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手机号码作为商业信息出卖给其他公司,显然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别是隐私权,我国正在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在吸收了过去积累的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当中的精华部分的同时,在内容上有新的突破。首次明确提出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来源:深圳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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