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特别拥挤,容易发生性骚扰。记者 陈远忠 摄
深圳新闻网讯 入夏以来,深圳气温“高烧”不退,公共汽车上性骚扰也在袒胸露背的拥挤人群中时有“出击”。近期,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性骚扰现象不仅没有因为法律规范而减少,相反还逐渐增多,且范围扩大,不仅是男性对女性骚扰,还有女性对男性、同性之间的性骚扰。
受骚扰者一方面没有勇气拒绝骚扰,另一方面也对法律保护提出了质疑:尽管对性骚扰有一些界定,但是隐私保护、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忽略,使这些被骚扰者在面对骚扰时只能保持沉默。
现象:
公交车上不时发生性骚扰
8月15日7时50分,28岁的姜先生挤公交车去上班,车到了景新花园时,一位乘客上车后站在他身后,刚开始也没发现什么,当车不稳定时,那位乘客就借机非礼顶他;姜先生极力避开,也没有用;于是,只好用肘顶住那人的肚子,不让他靠近。
14日上午,李小姐坐上369路公交车不久,就感觉有人紧紧地贴在她身后,一种热乎乎的感觉从臀部传来;李小姐感觉不对,便侧了侧身子,但贴她的身子也跟着侧了侧,还明显地扭动了几下;因为车上人多,怕自己太敏感了,李小姐于是往前走了半步,可是没一会,他又不识趣地贴了上来;车到站台,李小姐便飞快地逃开。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区域,性骚扰可谓无处不在:袒胸露背女人的特殊部位,引得男人们不时关注;一些调侃的“浑段子”短信,女人对男人有意无意的语言挑逗,等等多不胜数。对受骚扰者来说,性骚扰干扰、甚至严重影响她(他)们的日常生活;也可能因为拒绝性骚扰而遭到降级、调换岗位、甚至解雇,让人尴尬难当,却没有办法抵制或预防。
性骚扰立法:
缺乏实际操作性
200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今年3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针对妇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违反妇女意志”,并有主观意图、且带有性内容或者和性有关,均可被视为性骚扰。但对于女性骚扰男性、同性之间的骚扰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性骚扰立法,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不少地区为此进行过多次探讨,但性骚扰立法在实施与执行鉴定以及责任追究上,还存在一定的盲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现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说,该法无具体实施细则,实施起来,缺乏实际操作性:比如什么程度的骚扰才可以定性为违法,应该承担什么程度的法律责任,性骚扰立案管辖部门及立案理由、处理程序,性骚扰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性骚扰的被害人、证人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对受害者的赔偿标准等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受骚扰者面对骚扰时,大多选择默默承受与逃避,极少有人站出来呵斥、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报案、诉讼者更少。依照这些受害者的话说:“嚷嚷出来,更加丢脸,且不一定会得到解决问题或帮助。”
很多司法界人士亦认为,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也不够准确,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来自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
他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尽管在理论上,对性骚扰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扰的认识和关注已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但立法的尴尬,骚扰的尴尬却一直存在。”朱律师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