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30 07:10:00 来源:深圳新闻网
[提要] (记者 高申现)从11月28日开始,本报对深圳诸多公司和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进行系列调查,并披露了这些公司吸收存款的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要给客户那么高的返利,我看他们能否归还本金都难说,因此一直不敢投入。
质疑1
为何非法集资在深圳如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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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裕的民间资金招来“狼”
昨天上午9时,在大梅沙的深圳明泽环保有限公司融资现场,有工作人员摆放了气球,搞起了抽奖活动。“投资者”如果有意投入资金,就可以在现场砸一个气球,里面会有面额不等的代金券,算是对参与者的奖励。但同时,每砸烂一个气球要投资一万元。
据现场人士昨天下午告诉记者,尽管现场气氛热烈,但有意投资者并不多,有老人带去了5份《深圳晚报》29日的报道,不少老人在讨论,“我们不会再去投资赚钱了,是《深圳晚报》的报道救了我们,要不然我们也跳进去了。”
在记者的采访中,姜顺发等几位老人说,他们在两年前曾碰到一个皮包公司,该公司在罗湖某大厦里租赁有一个10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他们当时甚至都没有注意到这个打着高科技的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他和朋友投资了3万元,按照这个“公司”承诺,他可以拿到40%的年息回报,他一个月就可以有1万元的收入,但在20天后,他却发现这个公司已人去楼空。
一些老人分析说,正是由于深圳的民间资金充裕,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了土壤,其中以外省来“淘金”的公司为主。这些公司都远离深圳,很难被“投资者”准确掌握,即使这些公司把“投资者”带到当地实地考察,他们看到的只是表面现象,而公司的实质运转和财务情况更是“投资者”无法掌握的。
质疑2
“投资者”为何多为老人?
老人有钱有时间
当老人们成为这些公司的“猎物”之后,这些公司展开的运作步骤都带有明确目的和指向:喝早茶聊天、免费观光旅游、听讲师“讲课”、砸球摸奖、投资入股等等。记者在对所有这类公司的调查中发现,这些过程都惊人地一致。
这就是他们的模式和行事逻辑,他们的每个步骤都是渐进式的,会将投资人的资金充分地吸收进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投资者”多为老人,还有不少老人把资金分别投放到不同的公司,这样他们就可以天天喝“免费”的早茶,或者跟随这些公司外出观光旅游,参加不同的活动。九州万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告诉记者说,“老人们有时候很寂寞,对这样的活动往往没有免疫力。”
也有一些老人在刚开始是矛盾的,他们害怕自己的养老钱被欺骗走,但在看过那各级政府部门给公司下发的“红头文件”后,又经那些“专业讲师”轮番讲解后,心态就开始慢慢倾斜。很多公司的业务员对老人的心理掌握得十分准确,“他们很多时候都明白老人们在思考什么,顾虑什么,什么时候心态开始变化。”朱运生老人说,老人一是有钱,二是有时间,而且心理容易被人掌握,正好符合这些公司的拓展对象。
质疑3
相关部门为何监管不力?
法律有待进一步界定区分
一位陈姓老人表达了忧虑,“在深圳至少盘踞着百余家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非法吸金数以亿计。只要有一家公司出现问题,都将涉及到很多家庭,会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现在出现如此多的这类公司,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他们应该防微杜渐,不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去行动。”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运德告诉记者,有关管理规范相对欠缺,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样的行为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本身没有解决。“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了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援引《取缔办法》界定刑法条文,援引行政规范做出刑事判决显然与宪法相悖。”朱运德说,“还有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援引了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高息来界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导致援引民事规范做出刑事判决。”
朱运德分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区分界定,使得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起来比较棘手。
来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