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女老板看样板房跌落骨折 开发商赔偿14万
作者: 李鸿光
中国法院网讯 持香港身份证明的李女士,看中了某在建的商品房。她前往该楼盘参观房地产开发商装潢的样板房,因途经样板房现场尚在建设中,在经过一处由几块木板搭建的临时坡道时,因木板固定不稳而晃动,导致李女士从高处摔下酿成骨折,为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赔偿各类损失计20.6万余元。7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房地产开发商赔偿李女士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4.3万余元。
2008年7月14日,李女士来到静安区某正在建造的楼盘工地,因该房地产开发商将楼盘预售设在此地,她与售楼人员洽谈了相关购房事宜后,在售楼人员的陪同下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样板房。李女士在经过一处由几块木板搭建的临时坡道时,因木板固定不稳而晃动,导致她从高处摔下,造成左足跖骨骨折。
在2008年7月14日至24日;2009年5月4日至11日时间段内,李女士两次住院手术治疗,该房地产开发商已垫付医疗费55984.82元。2009年12月,李女士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的伤情作鉴定,结论为因外力作用致左足外伤,左足跖跗骨折伴脱位,现左足活动受限,一足足弓结构破坏,评定十级伤残。
2010年5月中旬,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商赔偿她摔伤的各类经济损失20万余元。诉讼中,该房地产开发商对李女士自行委托鉴定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李女士表示同意。同年11月底,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李女士因故从高处摔下,致左足2、3、4跖骨基底部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可休息180日、护理90日和营养60日。
法庭上,该房地产开发商辩称在建工程系江苏南通某集团公司总承包,现场由该公司负责。而李女士应当知道进入在建施工场地有一定的危险,却持放任的态度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还认为开发商不是施工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已经为李女士垫付了55984.82元医药费,请求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处理。
法院查明, 50开外的李女士系上海某著名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总经理,月工资为2万元。2007年7月,李女士与婚纱摄影公司签订协议,由她负责公司下属一分店的经营,承诺完成年营业额150万元。在发来发来完成前每月只领取基本工资8800元,待年度完成150万元营业额后,按每月2万元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并给予奖励提成。而李女士儿子也系该婚纱摄影公司雇员,每月工资为8000元。自2008年7月15日起,向公司请假照顾母亲脚骨折受伤的陪护。法院认为,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涉案开发商在布置的样板房过程中,在未能提供安全环境下,带领李女士进入危险的施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遂法院作出开发商败诉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