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目录
受贿罪的定义条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刑事责任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相关立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犯罪学分析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受贿罪量刑标准
对犯罪的认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说明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
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关于“预约受贿”问题
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
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
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受贿罪的定义条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相关立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犯罪学分析 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受贿罪量刑标准
对犯罪的认定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
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关于“预约受贿”问题
关于共同受贿的认定
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
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展开 受贿罪
编辑本段受贿罪的定义条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1]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 受贿罪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