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6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
这一次改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发酵,终于在网上形成舆论热点,并最终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并将其与药家鑫案进行比较,认为“药家鑫很冤枉”。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男子因小矛盾奸杀少女摔死幼儿
李昌奎的老家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这个生于1982年的80后农民没读过多少书,仅仅只有小学文化。
2007年,李昌奎喜欢上了小自己10岁的同村同社的女孩王家飞,并托媒人到王家说亲,被王家飞的父亲王延礼、母亲陈礼金拒绝。而两家人之间,也因此埋下了矛盾的种子。
2009年5月14日,陈礼金因为收水管费的问题,同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发生争吵并厮打。随后,在四川省西昌市打工的李昌奎电话得知自家与王家发生纠纷之后,向老板借了200元钱,又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200元钱,称回家处理打架的事情,赶回到巧家县。
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王家飞正带着3岁的弟弟王家红在王廷金家玩耍,并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临近。
李昌奎此时刚好来到王廷金家门口。遇见王家飞姐弟之后,李昌奎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则提起一把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后者当场倒地,并被李昌奎拖到一间房内。李昌奎看到旁边3岁的孩子王家红,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王家飞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李昌奎家承认李杀人,但经乡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的多次调解,仍然不愿意承担安葬费用。5月18日,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形成处理意见,要求李昌奎拿5万元安葬死者,并下发调处意见书,但死者家属依然不愿意拿钱出来。最后,乡村两级决定处理家属部分财产做安葬费,变卖李昌奎家属的钢筋、水泥等得人民币21838.5元给受害者家属安葬王家飞和王家红。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李昌奎归案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延礼、陈礼金则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李昌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系王家飞约自己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案发时王家飞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家人已经代自己做出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也提出李昌奎非预谋报复杀人,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处罚。
而对于受害者家属所提的民事赔偿请求,李昌奎表示无力赔偿。
公诉方认为,李昌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特别严重,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罪在3年至5年量刑。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为,李昌奎报复杀害王家飞、王家红,期间强奸王家飞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同时,还判决李昌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延礼经济损失300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李昌奎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投案并如时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采纳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不认可“自首”“积极赔偿”
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让受害者家属感到十分意外和吃惊。
“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7月5日,王家飞的一位亲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