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强奸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宋山木上诉信默认道德不检点 自称“申冤到死”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4 8:58:24   阅读:1571

2011年01月07日 03:44广州日报
宋山木再“喊冤”:“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昨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的私人顾问向记者公布了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这也是宋山木强奸案案发13个月以来,宋山木首次通过书面向媒体表达自己的说法。

宋山木称“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到死。”

宋默认道德不检点

在宋的私人顾问出示的一份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中,到处是称自己冤枉的字眼。

其中,宋重点说明了自己为什么相机里面只有5月4日(案发在5月3日)以后的照片。他说,“我的相机只存了5月4日以后的照片难道不行吗?事实上我5月10日要离开党校(中央党校),党校校园很美,但常人进不来,我就想录像带回去让朋友看,但记忆卡容量有限,录前删除了以前的内容。”

宋称双方是自愿的

宋山木在信中,用大篇幅陈述了刘某是为了钱而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而且宋还以为对方是喜欢自己。

宋山木在信中称,我发誓我说的都是实话,而对方在撒谎。

之前媒体采访被害人刘某时,刘某就称:“这种人完完全全没有一点悔改的意思,听说他的父母妻儿判决那天也来了,也都哭了。我倒想当面问一问他,你敢不敢拿一家人的命发誓说你是冤枉的,你敢不敢?”

焦点一

法院意见

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

1. 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 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焦点二:

转入3000元能证明性交易吗?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62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男子为何爱吃“窝边草” 相貌相似成祸害——足疗女因样子酷 老当益壮——55岁老人强奸幼女三
一时性起强拉同学玩“车震” 一教师,三同学,四有期 男子酒后色心大起,环卫工巧心怪招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