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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强奸罪成立判4年赔4205元 法院查明作案细节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4 8:55:24   阅读:1590
2010年12月26日 08:19新华网



12月24日日下午,宋山木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4年。



12月24日日下午,宋山木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4年。

广州日报: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于12月24日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据悉,宋山木的母亲出庭,但受害人罗云(化名)并未到场。宋山木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提出上诉。

案情认定:被害人经期被强奸

24日,法院判词中,对案件的过程做了认定,确定被害人刘×在经期被宋山木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向被告人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拒绝。

当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宋山木将刘×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未果后,即提出要刘×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被告人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来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被告人宋山木叫刘×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被告人宋山木继续挽留刘×,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拒绝后,被告人宋山木即对刘×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脱掉衣服……[详细]



称遭宋山木强奸的女大学生接受采访。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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