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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扒窃行为实施即构罪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15 22:55:48   阅读:1436


入户盗窃、扒窃行为实施即构罪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樊强瑞,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批捕的首例入户盗窃案。 

    今年5月28日凌晨3点半左右,睡梦中的刘女士被“咚”的一声响惊醒,睁开眼发现一个人影往里间溜进去。于是,她悄悄推醒了同睡的女儿,告诉她家中进了小偷,并到屋外给邻居打电话,请求帮忙。很快,房东和邻居赶来,将小偷抓获。 

    据嫌疑人樊强瑞交代,他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窜至北湖,看到一幢私房三楼卫生间窗户没有上锁,就找了一个白色油漆桶垫在脚下,用手拨开窗户翻了进去。他将床头柜上的女士挂包打开,把钱夹里的一叠人民币拿出来放进自己的裤袋里,准备从后窗逃走时,被主人和从房子外面冲进来的几个人抓获。 

    经查,樊强瑞今年18周岁,是武汉蔡甸人,没有前科,此次入户盗窃的金额只有451元,如按以前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则不构成犯罪。而检察官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入户盗窃”不再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即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因此,犯罪嫌疑人樊强瑞虽然只盗窃了451元人民币,仍然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近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一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据悉,这在浙江省尚属首例。今年5月14日下午2点左右,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陈崇辉在黄岩江口菜市场看到被害人汪某敞开的上衣口袋里有很多钱,久没找到工作正为生计发愁的他立刻动了邪念。趁着汪某选购玉米苗不注意时,陈崇辉伸手将他口袋里的钱偷出来。正当陈崇辉偷钱到手准备离开时,已有察觉的汪某一把抓住他并当场报警。经查,陈崇辉共窃得人民币510元。 

    5月20日,公安机关以陈崇辉涉嫌盗窃罪提请黄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510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所谓“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直接接触公民身体,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盗窃罪,不论数额大小和次数多少,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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